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玖都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民初1472号
申请人:枣庄玖都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都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雷草村西、临徐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栗北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新区田和街道办事处田村。
法定代表人:梁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玖都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通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额98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姝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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