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民初840号
原告:威海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MA3PD73B4C,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河右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孙作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守东,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682H,住所地威海高区田和街道办事处田村村。
法定代表人:梁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宁,山东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淙钰,山东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威海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威海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玉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丛珊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