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3民初519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烜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省威海高区。 法定代表人:梁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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