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3民初519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烜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省威海高区。
法定代表人:梁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