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1民初62号
申请人:河北永良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子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枣强县裕枣东街189号。
被申请人:代县中旺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代县上馆镇新城区文源路东。
申请人河北永良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代县中旺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永良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代县中旺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代县中旺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冻结至人民币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4×××76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阴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