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774号
原告:淄博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中心路38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高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石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与本院(2023)鲁0322民初3286号案件属于因同一法律事实所引发的纠纷,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因此两案合并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0322民初328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