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6757号
原告: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32号。
法定代表人:石晓林。
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黄海大道中359号。
法定代表人:臧正华。
原告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祎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多美琪
书 记 员 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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