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579号
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067313,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荣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592573X2,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
法定代表人:赵少华,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晓晴
书记员王凤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