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21344号
原告:***,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娇,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于2018年5月5日与他人发生口角,被人摔倒在地,导致头部严重受伤,原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正在进行鉴定,现未有结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要以原告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为前提,否则需确定法定代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