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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21344号 原告:***,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娇,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于2018年5月5日与他人发生口角,被人摔倒在地,导致头部严重受伤,原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正在进行鉴定,现未有结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要以原告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为前提,否则需确定法定代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