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2民初1575号之一
原告: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818号二号楼1楼68号。
法定代表人:毛登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萍,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集聚区汇金路2266号。
法定代表人:余学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秋,男。
原告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61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宏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周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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