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221执异5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银盏镇。 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黔0221执15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主要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作出(2020)黔022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人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黔0221执150号。该案目前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经申请人向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获悉,被申请人***、***是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2亿元,***认缴出资11880万元,***认缴出资12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35年9月2日前。经查询,被执行人司法涉诉众多,其中执行终本案件占比多并且已出现经营异常情形,办公场所早已人去楼空。现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作为股东,虽然享有期限利益,但是在被执行人完全不具备清偿债务的前提下,作为股东的出资应加速到期。***、***均未实际出资或足额出资,故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未答辩。 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未作答辩。 现查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20)黔022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黔0221执150号,执行标的为2742057元,执行费为29821元。经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黔0221执1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申请人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本院查询的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9月2日,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人民币11880万元;***认缴出资人民币12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35年9月2日,实缴资本不详。 本院认为,***、***作为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届满日期均为2035年9月2日,申请人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的实际出资数额,本院不能确认***、***的实际出资情况,仅凭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也尚不能完全确认贵州华夏中璟数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的事实,故***、***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申请人申请追加上述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尚不成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