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宝珠新宇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1执恢12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9817。
被执行人:四川宝珠新宇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381774。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3年12月03日出生,陕西省宝鸡市。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宝珠新宇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万法民初字第09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万元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及调查措施:
1.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人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5.已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
6.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提供。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已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4796元(扣除执行费406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可供执行余额不足。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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