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81财保7号
申请人:东兴市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大坪路400号(原河洲路199号)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财富长廊6栋601房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
被申请人:***,男,199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担保人:阙祖彬,男,199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申请人东兴市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870元的财产。担保人阙祖彬以其自有的桂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为上述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870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或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阙祖彬名下桂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价值18870元,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胡家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彦宏
书 记 员 曾繁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