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3124执恢3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3月23日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生。
被执行人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柏聪,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0.00元,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00元,财产保全费1770.00元,合计6820.00元,由被告***、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款2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00元,财产保全费1770.00元,执行费3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陇川县水利局有工程款,本院依法将其在陇川县水利局的工程款划拨执行。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