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雍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雍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32民初316号
原告:桂林雍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北路山水凤凰城A28栋5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罗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仁新,该恭城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桂林雍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西河村172号。
负责人:莫仁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青泽小区(桂青路口)。
法定代表人:毛桂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雍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雍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与被告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雍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雍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桂林雍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雍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聂华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钟莹珊
书 记 员 蓝明艳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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