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7民初2168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吉阳亚龙湾度假区龙塘路亚龙湾1号度假酒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13883253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3.34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