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7民初2168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吉阳亚龙湾度假区龙塘路亚龙湾1号度假酒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13883253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3.34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