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恢76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市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三里营路58号。
被执行人:张振瑞,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任城区。
被执行人:杨宇萍,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
被执行人:张家亮,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兖州经济开发区(327国道与中御桥路交汇口以西1公里路北)。
法定代表人:徐俊湖,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俊湖,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
被执行人:苗树芹,女,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徐俊湖、苗树芹、张振瑞、杨宇萍、张家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已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
1、银行存款:本案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9月23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家亮名下有银行存款7603.63元、己线下进行了划拨,被执行人徐俊湖名下有银行存款1552.45元、1790.97元、被执行人苗树芹名下有银行存款20346.9元、1183.42元,分别进行了线上冻结,属轮侯冻结,不具备划拨条件。被执行济宁市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振瑞、杨宇萍名下无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
2、车辆: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人济宁市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徐俊湖、苗树芹、张振瑞、杨宇萍、张家亮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徐俊湖、苗树芹、张振瑞、杨宇萍、张家亮名下无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被××人济宁市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人济宁市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徐俊湖、苗树芹、张振瑞、杨宇萍、张家亮名下无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
5、保险: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宇萍名下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保单2002370801S4200002868号一份、被执行人张家亮有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济宁中心支公司名下的保单CSC-C57084791号一份、被执行人张振瑞名下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保单2005370801S42015010507号一份,均己线下进行了冻结。
6、不动产: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进行了自然资源部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三套、房产证为:(201500107)、(201500108)、(201500109)。被执行人徐俊湖名下的位兖州区××南南起第五营业房、房产证为(308529)。被执行人徐俊湖名下的位兖州区××××房产、房房产证为(305777)。被执行人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兖州区环城路以北××村生产路以西土地××、、证号为(2884)。均在兖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属轮侯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苗树芹名下的位威海市××区区金滩明
珠小区11号楼3单元305室,在威海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属轮侯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被××人济宁市市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张振瑞、杨宇萍、张家亮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己在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釆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500000.00元,实执到位4483.38元。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建军
审判员  刘晓栋
审判员  路克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