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君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276号
原告:杭州君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8幢403-10室。
法定代表人:韩伟,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龙,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76、78号732室。
负责人:吕良泉
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蔡剑波。
原告杭州君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调解组织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君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凌宗亮
审 判 员 范静波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邵望蕴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