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295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法定代表人:蔡剑波。
原告***与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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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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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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