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16332号
原告:**,女,1986年1月5日生,回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占国,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2月14日生,回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工业园建中路61号。
主要负责人:王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蔡剑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宇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