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黄山路支行等借记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584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黄山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与黄山路交汇处华晨·御园7栋109-112号及8栋101-103号。
负责人:周展,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湖南省茶陵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订调解协议等。
被告: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友好仁家商业用房1栋103室。
负责人:王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华,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蔡剑波。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黄山路支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支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实习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