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7443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时文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生,男,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彤,女,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10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娴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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