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新源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53-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原职工(已退休)。
再审申请人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8民终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