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金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22执1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937号,组织机构代码7345270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金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保安村,组织机构代码56606877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金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7)浙012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建安
审判员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罗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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