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恺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22执15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937号,组织机构代码7345270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米兰商厦1幢2单元11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793235-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恺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云栖中路619号东方君兰中心1818室,组织机构代码5579152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恺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恺利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5月2日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杭州恺利置业有限公司正常运行,其名下位于桐庐县县城云栖中路619号东方君兰中心的房产由福建高院和北京二中院首封,且抵押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恺利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杭州恺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传唤到庭。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28件,申请执行总标的约4000万元;杭州恺利置业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5件,申请执行总标的约180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520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352280元及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175元、执行费15923元;现已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9175元、执行费15923元。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恺利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杭州恺利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杭州恺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建安
审判员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罗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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