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绿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201民初4288号
原告:贵州绿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B6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22213182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98825844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绿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供货及安装合同书》中对管辖权约定,合同法律诉讼地为双方各自注册公司的所在地,而被告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其注册公司的所在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向阳北路,应由水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合同约定诉讼地为双方各自注册公司的所在地,被告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显示其公司注册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向阳北路,且提交的税务缴纳信息显示,交税机关是水城县地方税务局六分局。因此本案应由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