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631民初233号
原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伏霖,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某某,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薛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守专,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系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系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经理。
原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智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润天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金智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伏霖和杭某某、被告北京国润天能公司委托代理人尹守专和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金智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833.4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合同质保金248.8万元;3、判令被告以833.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止2018年9月30日,为45.9203万元。以1082.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为黄龙县50MWp光伏电站升压站施工专业承包,包括110KV升压站电气、调度和通讯设备购置和安装调试,合同总价为2488万元,付款节点为:l、合同签订完毕支付20%;2、全部设备到场验收完毕,支付40%;3、通过并网验收且送电后付至总额的90%;4、10%为质保金,到保修期届满后3个月内支付,质保期为工程整体竣工移交且投入使用之日起1年。2017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在金智园区就合同变更以及履行问题补充约定,原告共计折让1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