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775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岩,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润华建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祖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润华建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韩 玲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