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8民初55314号
原告: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7号楼1-6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奋,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华建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25号B座210室。
法定代表人:郑祖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进,男,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尊,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联洁达公司)与被告北京润华建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建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联洁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奋与被告润华建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进、被告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王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联洁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我方修理费1976691.12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6日,杨某某驾驶×××号特殊货车行驶至西四环内环辅路定慧北桥时,将该桥T梁撞坏。经查,杨某某系润华建业公司雇员。我公司系该路段的管理养护单位,事故后进行了抢修,花费了维修费,但时至今日,被告就此事一直未与我公司妥善解决,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认可,需要行驶证、驾驶证、操作资质证。车辆在我单位有交强险、100万商业三者险并上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在没有法定或约定免赔事由下,我方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诉讼费不同意承担,需要确认原告对路产有所有权,核实原告主体问题。
润华建业公司辩称,驾驶证被原告扣了,至今没给,其他两证庭后可以提供。我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认可,杨某某与我单位系雇佣关系,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主张数额过高,事故发生后我方没有支付过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7年4月26日1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定慧北桥下,杨某某驾驶×××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杨某某车辆顶部与定慧北桥桥梁接触,造成该车受损,定慧北桥桥梁受损。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公主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全部责任。
公联洁达公司称因修理桥梁花费2056745元,提交了工程结算书。庭审中,润华建业公司对该费用不认可,申请对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内环辅路定慧北桥T梁的修复价格的合理性及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8年11月6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55314号案件工程鉴定造价金额1976691.12元。润华建业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0元。
公联洁达公司称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联公路公司)系该路段产权单位,委托其对涉案桥梁进行日常养护管理,并同意其直接向事故责任人追索修复赔偿,提交了养护委托协议及公联公路公司出具的证明,记载:我公司是北京市四环主路(含定慧北桥)等路、桥的产权单位,我公司已经就该路、桥委托公联洁达公司代为进行养护并管理,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委托养护管理期间。2017年4月26日,定慧北桥被撞,现已经由公联洁达公司进行修复,根据约定修复费用可由其直接向责任人追偿,我公司在此确认,同意由公联洁达公司直接向事故责任人主张权利,追索事故修复赔偿。我公司不再向责任人主张。公联洁达公司另提交了在公联公路公司存档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9]1391号文件,记载:北京市四环路工程项目法人单位为公联公路公司。润华建业公司、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
另查,杨某某驾驶车辆所有权人系润华建业公司,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车辆另在保险公司上有1000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保险合同真实有效。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某负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时杨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就公联洁达公司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润华建业公司负担,因杨某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承担后仍有不足的部分由润华建业公司实际负担。现受损桥梁由公联洁达公司修理,且该路段产权单位已经放弃索赔,故公联洁达公司主张修理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桥梁修复费二千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桥梁修复费一百万元;
三、北京润华建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桥梁修复费九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一元一角二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二万元,由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润华建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万元,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五百九十元,由北京润华建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思舟
人民陪审员  李绥奇
人民陪审员  张雪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常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