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483号
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驻京办一号楼B座中色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长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佳,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小路下3队。
被申请人:王颖,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屏风街74号2单元503室。
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颖名下位于杭州市庆春路296号613室房屋(房产证号:**)。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作为该项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颖名下位于杭州市庆春路296号613室房屋(房产证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丽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康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