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民初3588号
原告:青海鑫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盐桥北路52号4幢3**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A29X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财智大厦1号楼20层120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8171XI。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海鑫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鑫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鑫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鑫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4.04元,减半收取计2647.02元,由青海鑫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