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01民初968号
申请人:***,男,1984年2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636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6366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