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225执127号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51年6月18日。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22日。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7日。
申请人:王某1,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18日。
申请人:王某2,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12日。
申请人:王某3,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8日。
申请人:王某4,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5日。
以上七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筛有,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21日。
被执行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陇南市武都区新市街体育大厦1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627013943120G。
法定代表人:朴送社,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王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申请被执行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225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劳务费各1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判决书生效后,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22)甘1225执126号王筛有申请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为同一被执行人,本案将与(2022)甘1225执126号案件合并执行,在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亦同意本案与(2022)甘1225执126号案件合并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2022)甘1225执12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庞伟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小青
书 记 员 杨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