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鲁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鲁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鲁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01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649号
原告烟台鲁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博语,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日剑,山东德扬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莱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鲁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鲁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鲁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鲁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烟台鲁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春莲
审 判 员  刘晓婷
人民陪审员  付 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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