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天(天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民初16032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区委****,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17号通达尚城3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44005058B。
法定代表人:王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崃,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莹,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宜天(天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镇上海街****厂房**201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UT7E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天(天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纠纷,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查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孙英
审判员  徐晨
审判员  李颖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