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赤峰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民辖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吴礼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智会,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冶集团)因与被上诉人赤峰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厦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内0403民初1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十五冶集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内0403民初1627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对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案件由黄石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与理由:对于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争议并无管辖权。虽然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提到“本院可对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进行审理”,但对于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并未释明要求恒厦建筑公司撤回该部分诉求,也未释明排除对该部分合同诉求的审理,而是直接驳回十五冶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这也意味着恒厦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发生变化,本案诉讼将继续正常进行,违反了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恒厦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所涉工程均在赤峰金剑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铜冶炼工艺升级搬迁改造项目熔炼区一期工程项目下,其中只有办公生活临时设施及临时生产设施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黄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恒厦建筑公司在起诉中未明确其索要的工程价款属于哪项或哪几项工程,有关事实在审理中才能查明。十五冶集团就办公生活临时设施及临时生产设施土建工程部分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可在本案审理中作为抗辩理由。据此,十五冶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利峰
审 判 员 牛占龙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 迪
书 记 员 尹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