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湘乡市梅桥镇光辉建筑器材设备租赁经营部、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381执17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梅桥镇光辉建筑器材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湘038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0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0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情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位于湘乡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0月28日始,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发起了冻结控制措施,期限为十二个月,因其账户多为农民工资专户或保证金专户,大部分未冻结成功,余下均为轮候冻结。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12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22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477,402.65元和诉讼费7,13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够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军
书记员彭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