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2财保1194号
申请人中山市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35031元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山市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詹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