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慧昆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21103号之一
原告上海慧昆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玥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211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慧昆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玥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