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2执1316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泰达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津泰达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4929670.48元及相应利息、质量保修金利息、工程款的利息、窝工损失等。执行过程中,各方于2021年11月1日共同到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各方长期和解,分期履行。因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泰达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001685300052509042_1账户存款5104.20元,在中国银行27×××50账户存款61164.80,以上款项66296元折抵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2执1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夏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