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昌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301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原职业技术学院档案楼三楼(40区5丘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昌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出的(2023)新2301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昌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458,160.7元;二、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昌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利息497,278.4元(2019年12月11日至2021年12月11日);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应以退还工程款6,458,16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昌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昌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无存款,本案已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1月13日至2026年1月12日止);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县丰乐街道华联小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312房地证2013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1月20日至2028年1月19日止】,因上述不动产首次查封法院非本院,故本案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穴市刊江大道南侧东方商贸城XXX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22)武穴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已于2023年8月27日过户给案外人; 4.查明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穴市刊江大道南侧东方商贸城XXX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22)武穴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已于2023年8月27日过户给案外人; 5.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北横路XXX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琼(2019)文昌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7月7日至2028年7月8日止】,因上述不动产首次查封法院非本院,故本案无法处置; 6.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北横路XXXX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琼(2019)文昌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8年5月19日止】,因上述不动产首次查封法院非本院,故本案无法处置; 7.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北横路XXX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琼(2019)文昌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8年5月19日止】,因上述不动产首次查封法院非本院,故本案无法处置; 8.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北横路XXX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琼(2019)文昌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8年5月19日止】,因上述不动产首次查封法院非本院,故本案无法处置; 9.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洪山区洪山乡卓刀泉南路学雅芳邻XXXX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9)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1月21日至2028年1月20日止】,因上述不动产首次查封法院非本院,故本案无法处置; 10.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洪山区洪山乡卓刀泉南路学雅芳邻XXXX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9)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1月21日至2028年1月20日止】,因上述不动产首次查封法院非本院,故本案无法处置; 1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昌区水果湖街徐东大街XXXX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20)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1月21日至2028年1月20日止】,因上述不动产首次查封法院非本院,故本案无法处置; 1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号五菱牌、×××号长城牌、×××号长城牌、×××号别克牌、×××号长城牌、×××号东风牌、×××号江淮牌、×××号东风日产牌、×××号长城牌、×××号别克牌、×××号别克牌、×××号程力威牌、×××号程力威牌、×××号五菱牌、×××号五菱牌、×××号程力威牌、×××号五菱牌、×××号程力威牌、×××号传祺牌、×××号长城牌、×××号五菱牌、×××号程力威牌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止),因上述动产首次查封法院非本院,故本案无法处置; 13.查明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证券部门、保险部门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14.经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法院有未履行完毕案件161件。 三、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7,015,679.1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7,015,679.1元未能实现(不含迟延履行的利息及执行费32,478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冻结、查封措施,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