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8执194号
被执行人: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滨河大街2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1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系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执行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尚欠上述案件二审案件受理费37800.00元,执行费46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267.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