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1民初5161号
原告: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南开科技大厦主楼509室。
法定代表人:张福泉,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当代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津涞道与规划秀川路交口西南侧锦程嘉苑(二区)配套公建3-101A区。
法定代表人:王江,经理。
原告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当代艺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天津艺术家公寓住宅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天津当代艺术投资有限公司将天津艺术家公寓住宅项目消防工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道××号)发包给原告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内容为A、B、C、D四座高层楼的地下车库消防、通风工程及全小区的消防检测;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3500000元;工期定于2013年6月15日起开工,2013年9月10日竣工;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向原告支付一次工程款,工程竣工9个月内向原告支付至工程款的95%,余下5%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1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工程于2013年9月10日竣工。工程经调试运转正常后,被告已移交物业管理,但被告却拒绝给原告出具竣工结算报告,而且至今仅分5次共支付工程款2850000元,尚欠工程款650000元未付。为此,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50000元,并以应当支付的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LPR的标准,支付自应付款之日(2014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14日,总计为82730.14元(后附利息计算详表);2、判令原告在65000元范围内对天津艺术家公寓住宅项目拍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当代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就涉诉工程签订合同。在该合同专用条款第21条违约、争议条款中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可见双方就涉案争议采取仲裁解决形成合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4元,全部退回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金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欢
附本案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