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辉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米东南路西四巷**华凌建材市场石材区直**。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东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赵正富,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辉煌建材有限公司与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1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15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544,456.54元(其中案款536,689.54元、执行费7,767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潘习知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潘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