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双装饰装修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911执异26号 申请人:***双装饰装修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大厦303。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财兴街90号。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安岱岳经济开发区泰东路国际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26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在执行(2022)鲁0911执2722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双装饰装修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刊登债权转让通知的山东法制报(2023年12月28日)、***双装饰装修材料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等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2022)鲁0911执27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本院(2022)鲁091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2023年9月20日***双装饰装修材料有限公司与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享有的本院(2022)鲁091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2)鲁0911执2722号)项下的剩余主债权及从债权转让给***双装饰装修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28日的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向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落款日期为2023年12月27日的债权转让证明,证明已将其(2022)鲁091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享有的主债权、抵押权及对**、**享有担保债权转让给***双装饰装修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享有的本院(2022)鲁091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剩余全部权利转让给***双装饰装修材料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亦通知了债务人。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双装饰装修材料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债权转让后,***双装饰装修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转让债权的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22)鲁0911执272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双装饰装修材料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鲁0911执272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