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202民初3753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铎,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学瑾,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奠军,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胡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嘴山市星亚西北石油加油站,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规划四路以北西环路以东(东风4s店左侧)
投资人:陈云妹,系该加油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才公司)、石嘴山市星亚西北石油加油站(以下简称星亚加油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铎、姚学瑾,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奠军,被告育才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平,被告星亚加油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648280.7元(医疗费26889.1元、误工费586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13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4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510323.2元、后期护理费95230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651.1元,鉴定费2407.5元、复印费232.5元、残疾人器具辅助费2573.3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30日上午,***在育才公司、***承包的大武口区西环路延炼油气铅洗车房干活时从脚手架上摔下致伤,后被紧急送至宁夏第五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转院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急救。前后共住院274天,因此产生巨额医疗费,期间由***、育才公司、星亚加油站支付435000余元医疗费。经鉴定,原告所受伤情被评定为三级伤残,评定损伤后误工期293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50日,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综上,育才公司、***承包星亚加油站的建筑安装工程后,雇佣***为其从事劳务工作期间,***因劳务活动致自身受到伤害,***、育才公司、星亚加油站应对***因劳务造成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与星亚加油站并没有承包合同关系,***也没有雇佣***为其从事劳务工作,***针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育才公司答辩称,***不是为我公司提供劳务,我公司承建的星亚加油站项目是2016年6月15日开工,2016年8月底全部完工,该工程于2018年4月15日完成的竣工备案。因此,***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认可,事故不是在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发生的,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星亚加油站答辩称,我加油站与***不存在劳务关系,其受伤也与我加油站无关。***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对星亚加油站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星亚加油站因站内建设的洗车房需要布线安灯,于是雇佣***实施此项工程。因人手紧***又叫来***干活。2018年11月30日早上***在干活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受伤。***受伤后,先后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12次,共计273天,住院病案长期医嘱单均注明一级护理,陪床一人,先后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61889.1元,其中***花费医疗费26889.1元,其余435000元由***垫付300000元,星亚加油站垫付135000元。此外,出院后***购买残疾辅助器具及护理用品支付2573.24元。2019年9月19日,经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之损伤评定为三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损伤后误工期为293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50日。***为此支付鉴定费2407.5元,复印费232.5元。
同时查明,2016年6月12日***挂靠育才公司与星亚加油站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育才公司承建星亚加油站396.8㎡土建工程,合同总价60万元,2016年6月15日开工,2016年8月5日竣工。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8年4月15日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8年4月23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自认的事实及各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受雇于***,其在星亚加油站洗车房布线安灯时受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对雇员进行足以避免事故的安全培训及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存在过错,应就***受伤承担侵权责任。星亚加油站将洗车房布线安灯发包给不具备施工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靠育才公司承建的星亚加油站396.8㎡土建工程已经于2018年4月23日竣工验收备案。与2018年11月30日***受伤时进行的洗车房布线安灯工程无关,因此育才公司对***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脚手架上布线安灯作业时会有一定的危险并应谨慎作业,但其未对自己人身安全尽到谨慎的安全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综合全案事实,***根据其过错程度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对于***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不含***、星亚加油站垫付的款项)26889.1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主张其日工资200元,当庭提交了***出具的***月工资6000元的证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则计算***的误工费为58600元(200元/天×293天);3.住院期间护理费,***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273天,长期医嘱单中注明“一级护理,陪床一人”,护理费参照2019年6月13日新公布的2019年宁夏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9519元/年的标准计算为44516.95元(59519元/年÷365天×273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273天每天按10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27300元;5.营养费,***主张住院每天按50元的标准计算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且标准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计算为13650元(50元/天×273天);6.交通费,***主张交通费2000元,结合***就医地点、就医地点的交通条件及收费的实际状况,本院认为2000元比较适当,予以确认;7.残疾赔偿金,***经鉴定伤情为三级伤残,伤残赔偿金应参照2019年6月13日新公布的2019年宁夏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95.2元/年的标准计算为510323.2元(31895.2元/年×20年×80%);8.后期护理费,***之损伤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后期护理费参照2019年6月13日新公布的2019年宁夏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9519元/年的标准计算为952304元(59519元/年×20年天×80%天);9.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14651.1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10.鉴定费及复印费,***因鉴定产生鉴定费2407.5元,复印费232.5元,系诉讼必要费用,本院对这两笔费用予以支持;11.残疾辅助器具费,出院后***购买残疾辅助器具及护理用品支付2573.24元。本院认为系合理支出,予以支持;12.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30000元,结合其的伤情、年龄及精神状况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16000元;
综上,***以上各项损失1656796.49元,加上***、星亚加油站垫付的435000元,***各项损失共计2091796.49元。
由魏殿英自己承担30%即627538.95元,***承担70%即1464257.54元,扣除***、星亚加油站已付的465000元后,剩余1029257.54元由***承担赔偿责任,星亚加油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29257.54元;
二、被告石嘴山市星亚西北石油加油站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4元,减半收取计9817元,由原告***负担3687元,被告***负担6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鑫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http://www.dffyw.com/faguixiazai/xzf/200405/20040505212509.htm""http://ebook/msf/200312/_blank)》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www.dffyw.com/faguixiazai/msf/200408/20040817172611.htm""http://ebook/msf/200312/_blank)》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