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万达建设有限公司

长兴万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财保545号
申请人:长兴万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泗安镇浙皖大道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申请人长兴万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长兴万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方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