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财保90号
申请人: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160381005。
法定代表人:孙军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四川瑞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兰,四川瑞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中段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82213R。
法定代表人:蔡洪。
申请人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隆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在1481988.7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并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为650143018182021000126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隆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在1481988.7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继续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 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雅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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