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与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6465号
原告: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龙路620号长江之星B1栋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6761221473。
负责人:刘召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160381005。
法定代表人:孙军忠。
原告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熊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白 杰
书记员平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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