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1560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48100653D,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