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02民初69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原告:****,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蒙古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原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原告:****,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原告:****,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原告:****,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原告:****,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原告:****,女,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原告:****,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
被告:****,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居民。
被告:***,男,199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被告:****,男,1988年8月5日出生,回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
被告: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垣新区****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各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艳